低保申请
事项名称:低保申请
适用的申请主体:符合条件的居民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是否收费:不收费
因病支出求助
事项名称:因病支出求助
适用的申请主体:一次性门诊、住院大额自费者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入院治疗1年以内
尊老金的申请办理
事项名称:尊老金的申请办理
适用的申请主体:年满80周岁(以生日当月为准)的本社区户籍老人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在申请人满80周岁的生日当月办理,每季度到账。
是否收费:不收费
老年人优待证办理、遗失补办
事项名称:老年人优待证办理、遗失补办
适用的申请主体:年满60周岁的本社区户籍居民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当场受理,电话通知领证
是否收费:不收费
征兵工作
事项名称:征兵工作
适用的申请主体:年满18周岁的青年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3891
办理时限:每年2次,具体等通知
是否收费:不收费
特扶对象申请
事项名称:特扶对象申请
适用的申请主体:独生子女伤残(残疾一、二、三级)或死亡家庭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等待通知
是否收费:不收费
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证的申领(包括流动人口的一孩、二孩)
事项名称: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证的申领(包括流动人口的一孩、二孩)
适用的申请主体:夫妻双方都是外地户籍但居住在本社区符合条件生育一孩、二孩的夫妻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当场受理
是否收费:不收费
生育服务证的申领(户籍人口一孩、二孩)
事项名称:生育服务证的申领(户籍人口一孩、二孩)
适用的申请主体:夫妻中一方是无锡市户籍且居住在本社区符合条件生育一孩、二孩的夫妻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当场受理
是否收费:不收费
残疾证遗失补办
事项名称:残疾证遗失补办
适用的申请主体:残疾证遗失的居民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当场受理,电话通知领证
是否收费:不收费
残疾证的申领
事项名称:残疾证的申领
适用的申请主体:符合残疾证申请条件的本社区户籍居民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上午 8:30-11:00;下午 13:00-16:30

咨询电话:85180793
办理时限:每个季度办理,详细请电话联系
是否收费:不收费
党务工作
事项名称:党务工作
适用的申请主体:党员
受理地点: 社区服务大厅
受理时间:工作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上午 08:30-11:00 ;
下午 13:00-16:30
咨询电话:85180761
办理时限:当场受理
是否收费:不收费
调解民间纠纷
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,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。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,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:
1 、婚姻家庭纠纷;
2 、生产经营性纠纷;
3 、财产性纠纷;
4 、侵权性纠纷。
另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:
一是法律、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,或者法律、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;
二是人民法院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。
调解工作原则
一、依法原则:即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,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,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;
二、自愿平等原则: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;
三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: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调解工作纪律
一、不得徇私舞弊;
二、不得对当事人压制、打击报复;
三、不得侮辱、处罚当事人;
四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;
五、不得吃请受礼。
回避制度
1 、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;
2 、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;
3 、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该纠纷公正处理。
当事人权利与义务
一、当事人权利: 
1 、自主决定接受、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;
2 、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;
3 、不受压制强迫,表达真实意愿,提出合理要求;
4 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
二、当事人义务: 
1 、如实陈述纠纷事实,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;
2 、遵守调解规则;
3 、不得加剧纠纷、激化矛盾;
4 、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。